卷十二·刑罚四卦 《易》六十四卦,而以刑罚之事著于《大象》者凡四焉;《噬嗑》曰“先王以明罚敕法”,《丰》曰“君子以折狱致刑”,《贲》曰“君子以明庶政,无敢折狱”,《旅》曰“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”。《噬嗑》、《旅》上卦为《离》,《丰》、《贲》下卦为《离》,离,明也。圣人知刑狱为人司命,故设卦观象,必以文明为主,而后世付之文法俗使,何邪? 上一篇:卷十二·逸诗书 回目录 下一篇:卷十二·巽为鱼 卷十二·利涉大川 卷十二·光武弃冯衍 卷十二·恭显议萧望之 卷十二·晁错张汤 卷十二·逸诗书 卷十二·刑罚四卦 卷十二·巽为鱼 卷十二·三省长官 卷十二·王珪李靖 卷十二·虎夔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