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经需传卷二 比

比:吉,原筮,元永贞,无咎。不宁方来,后夫凶。

《彖》曰:比,吉也。比,辅也,下顺从也。“原筮,元永贞,无咎”,以刚中也(1)。“不宁方来”,上下应也(2)。“后夫凶”,其道穷也(3)。

《象》曰:地上有水,比。先王以建万国,亲诸侯(1)。

初六:有孚比之,无咎。有孚盈缶,终来,有它吉(1)。

《象》曰:比之初六,“有它吉”也。

六二:比之自内,贞吉(1)。

《象》曰:“比之自内”,不自失也。

六三:比之匪人(1)。

《象》曰:“比之匪人”,不亦伤乎!

六四:外比之,贞吉(1)。

《象》曰:外比於贤,以从上也。

九五:显比。王用三驱,失前禽。邑人不诫,吉(1)。

《象》曰:“显比”之吉,位正中也。舍逆取顺,“失前禽”也。“邑人不诫”,上使中也。

上六:比之无首,凶(1)。

《象》曰:“比之无首”,无所终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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